婚姻法第1条(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)

婚姻法第1条(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)

大家好,关于婚姻法第1条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,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知识,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!

本文目录

  1. 2023民法典婚姻法第七八条
  2. 1998年婚姻法全文
  3. 原婚姻法第47条对应民法典的哪天

[One]、2023民法典婚姻法第七八条

〖One〗、第七条【禁止结婚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禁止结婚:

〖Two〗、(一)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;

〖Three〗、(二)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。

〖Four〗、第八条【结婚登记】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。取得结婚证,即确立夫妻关系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。

[Two]、1998年婚姻法全文

〖One〗、1998年时候使用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

〖Two〗、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
〖Three〗、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

[Three]、原婚姻法第47条对应民法典的哪天

〖One〗、原婚姻法47条对应民法典第1092条。民法典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

〖Two〗、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好了,文章到此结束,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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